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9 年第1 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8年12月1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8次主席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 刘明康 二○○九年二月四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信托公司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项“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 50人,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修改为“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 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二、•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 30%”,修改为:“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 30%,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07年第3号公布,根据2008年 12月 1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第78次主席会议•关于修改†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业务的经营行为,保障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信托计划),由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愿,为受益人的利益,将两个以上(含两个)委托人交付的资金进行集中管理、运用或处分的资金信托业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信托公司的固有财产,信托公司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信托公司因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信托计划财产;信托公司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信托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第四条 信托公司管理、运用信托计划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为受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