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L/C)支付方式是产生于19 世纪后期,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后继贸易、航运、保险以及国际金融的迅速发展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一种结算方式。它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由进口地银行向出口商提供付款保证,是的出口商的收款风险降低;而出口商必须提供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才可以获得付款,进口商的收货风险也相对减少。因此,信用证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人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自出现信用证以来,这种支付方式发展很快,并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应用。 一、 信用证概述 (一) 信用证的含义 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解释,信用证是指有银行(开证行)依照客户(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自己主动,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单据向第三者(受益人)或其指定的人进行付款,或承兑和(或)支付受益人凯利的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和支付汇票;或授权另一银行议付。 简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当然,信用证也可以不经客户申请,有开证行根据自身业务需要,直接向受益人开立,这种情况主要是银行为了向他人融资或购买物品时开立的备用信用证。 (一) 信用证的特点 1. 信用证交易的的标的物是单据 对出口商来说,只要按信用证规定条件提交了单据,在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即可从银行得到付款;对出口商来说,只要在申请开征时,保证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即行付款并交付押金,即可从银行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因此,银行开立信用证实际是进行单据的买卖。 2. 信用证的开证行提供银行信用 在信用证交易中,银行根据信用证取代买方承担了作为第一付款人的义务,日后只要卖方提供了符合信用证的单据,即使买方破产,卖方也能从银行得到付款保证。这样,银行提供了远优于进口商个人信誉的银行信用,较之托收或直接付款方式来说,使卖方风险大的为坚减少。 3. 信用证的交易具有独立性。 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货任何其他合同之外的交易,开立信用证的基础是买卖合同,但阴阳鱼买卖合同无关,也不受其约束。因此,一家银行作出的付款、承兑、支付汇票或议付货履行信用证下其他义务的承诺不受申请人与开立行货与受益人之间关系而提出的索赔或抗辩的约束。 (二) 信用证的作用 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对出口商来说,可以保证凭单取得货款,并可以取得资金融通;对进口商来说,可以保证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并可提供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