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石人沟铁矿 外委施工单位、劳务用工及外来人员 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各类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与健康,保障矿山生产经营和项目建设的有序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河北钢铁集团矿业有限公司石人沟铁矿范围内承包建筑安装、土建施工及井下采掘、运输、维修等工程的所有外委施工单位
第三条 承揽石人沟铁矿各种工程的外委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达到“证照齐全、合法有效、责任明确、管理到位”的要求
第四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外委施工单位对其作业人员和作业区域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石人沟铁矿对外委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
第二章 安全管理及工作程序要求 第五条 公司对外委施工单位实行安全风险保证金制度,遵守以下规定: (一)安全风险保证金用于安全违章、安全隐患罚款等事项,依据工程性质、工程量和风险程度确定缴纳标准为 10万元~50万元
安全风险保证金由施工队伍在工程合同签订前向公司财务处缴纳,财务处出具交纳证明作为办理安全资质备案证书的要件之一
(二)我矿另行对施工队伍收取安全风险抵押金,收取标准一般不超过 5万元,交我矿财务科保管
(三)安全风险保证金用于安全违章、安全隐患罚款等事项
安全生产事故处理赔偿等费用由施工单位另行担负
(四)施工单位不再从事施工活动时,安全环保处出具证明,风险抵押金结余部分由财务处或财务科全部返还施工队伍
2 第六条 外委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承揽项目的法人分支单位须具备法人代表的授权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