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先锋镇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本镇行政区域内全面贯彻、实施,建立和健全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规范政府行政执法行为,严明法律责任,提高执法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根据省《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结合地方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先锋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所属工作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本镇行政区域内有执法职能的双管单位参照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镇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以下简称工作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以及本镇行政区域内负有执法职能的双管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特定的人或者特定的事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把行政执法职责落实到各个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明确执法权限、执法责任,并进行监督、考核和奖惩的制度
第五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坚持主要领导负责制与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相结合,执法责任与执法监督相结合,执法奖励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相结合原则
第六条 镇政府结合实际情况,为各工作部门提供保障行政执法的必要条件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七条 成立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 组,负责对镇政府全部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镇长 是行政执法第一责任人,对镇政府行政执法工作承 担 全面责任; 副 镇长 负责分 管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对分 管工作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承 担 主管责任,并对镇长 负责; 各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承 担 直 接 领导责任,并对主管副 镇长 负责
第八 条 镇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 组下设 办 公 室 ,由 一名 镇主要领导为主任,负责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日 常 工作,并对本制度具体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 查
第三章 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