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 第一,主体要件:适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主体要件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司人格的滥用者;一是因公司人格被滥用而受到损害并有权提起公司人格否认之诉的当事人。 (1)公司人格的滥用者 应将公司人格滥用者限定在公司法律关系的特定群体中,也就是说应限定为有实质控制能力的股东。这里的实质控制能力并不一定必须持有公司多数的股份,而应以实际对公司的控制为表征。 (2)公司人格否认的主张者 通常应是法人人格滥用的受害者。是公司的自愿债权人和非自愿债权人,有时是代表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部门,必须明确这些受害人是因股东的滥用公司人格行为而受到损害。 第二,行为要件:即支配股东实施另外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滥用行为成立与否的认定应以客观主义为准,而不采取主观主义,即不必要考究滥用者的主观心态是否有利用法人人格加害他人之故意。 第三,结果要件:公司人格滥用者的滥用行为必须客观上损害了债权人或社会利益。这里要强调的是,公司外部关系人利益受损的事实与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这种行为与相对人受损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也谈不上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 1.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指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时,法律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滥用公司独立人格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制度。 (1)特征: A.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 B.只是在特定法律关系中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 C.其实施必须有当事人通过司法程序来启动 D.公司法人人格被否认后需要承担责任的范围只是有过错的股东 E.适用上的谨慎性 (2)适用: ①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情形 A.公司独立法律人格似有实无;B.注册资金不实,法人人格自始不完整 C.章程违法,组织机构不完备;D.其他滥用法人人格规避法律义务的情形 ②适用要件 A.公司设立合法有效,且已取得独立人格 B.股东实施了上述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之行为 C.滥用公司人格之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 (3)我国公司法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 A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券人的利益的,应当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B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结合公司法运作实践目前我国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①注册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