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正客观认定职工的连续工龄 ——陶 某 诉 某 区 社 会 保 险 中 心 劳 动 保 险 行 政 管 理 案 【 裁 判 要 旨 】 《 社 会 保 险 法 》 立 法 之 前 , 劳 动 者 只 有 在 达 到 一 定 的 缴 费 年限 (15 年 ), 在 退 休 之 后 才 能 够 按 月 领 取 养 老 金 。 如 果 已 达 退 休 年龄 时 未 达 十 五 年 缴 费 年 限 , 还 可 以 根 据 其 连 续 工 龄 的 计 算 , 视 为其 已 经 缴 费 满 十 五 年 。 对 于 既 不 符 合 连 续 工 龄 计 算 条 件 , 又 没 有达 到 十 五 年 缴 费 年 限 的 , 只 能 将 其 个 人 账 户 存 储 额 一 次 性 支 付 给本 人 , 同 时 终 止 基 本 养 老 保 险 关 系 。 连 续 工 龄 渊 源 于 我 国 计 划 经 济 时 代 的 工 龄 制 度 ,《 劳 动 法 》、《 劳 动 合 同 法 》 实施后 , 我 国 建立 了新的 劳 动 保 障法 律体系 , 在新法 中 连 续 工 龄 已 不 再 具 有 原 来 的 含 义 。特 别 是 即 将 于 2011 年 7月 日 起 施行 的 《 社 会 保 险 法 》 已 经 摒 弃 了连 续 工 龄 的 概 念 。 在 审理 涉 及 养 老 保 险 行 政 案 件 时 , 不 应 机 械 地 理 解 和 适 用 有 关 工 龄 、连 续 工 龄 的 政 策 规 定 , 人 为 的 将 劳 动 者 从 事 的 社 会 劳 动 区 分 为 小集 体、大 集 体、临 时 工 和 长 期 工 , 继 而 为 其 设 定 不 同 的 劳 动 保 障待 遇 。 劳 动 者 从 参 加 工 作 第 一 天 起 就 应 有 与 其 劳 动 时 间 相 对 应 的工 龄 , 劳 动 者 的 工 龄 是 客 观 存 在 的 事 实, 没 有 理 由 人 为 地 去 剥 夺劳 动 者 的 工 龄 。 既 不 应 将 劳 动 者 的 工 龄 一 笔 勾 销 , 也 没 有 理 由 不累 计 计 算 工 龄 。 我 们 应 当 按 照 社 会 公 平 公 正 、尊 重 事 实、尊 重 劳动 者 合 法 权 益 的 社 会 主 义 国 家 基 本 原 则 , 使 广 大 人 民 群 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