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1. 定 义和解释 通 用 合 同 条 款 、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的 下 列 词 语 应 具 有 本 条 所 赋 予 的 含 义 。 1.1 工 程 : 指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指 明 进 行 设 计 招 标 的 工 程 。 1.2 发 包 人 : 即 合 同 协 议 书 中 的 “甲方”,指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中 指 明 的 执行建设 项目投资计 划的 单位,或其指 定的 负责管理建设 项目的 代表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人 (单位)资格的 合 法继承人 。 1.3 设 计 人 : 即 合 同 协 议 书 中 的 “乙方”,指 其投标 文件己为发 包 人 所 接受,并与发 包 人 签订了合 同 协 议 书 承担本 合 同 工 程 设 计 的 咨询机构,以及取得该当事机构资格的 合 法继承人 ,但不包 括该当事机构的 任何受让人 (除非发 包 人同 意)。 若设 计 人 为联合 体,则设 计 人 包 括联合 体所 有 成员单位。 1.4 分包 人 : 指 从设 计 人 处分包 合 同 中 某一部分工 程 ,并与其签订分包 合同 的 咨询机构。 1.5 咨询单位:指 受发 包 人 委托对本 工 程 设 计 文件进 行 审查或提供咨询意见的 咨询机构。 1.6 项目负责人 : 指 由设 计 人 书 面委任的 负责本 项目设 计 的 组织管理者 。 1.7 分项负责人 :指 由设 计 人 批 准 的 、并经 过 发 包 人 认 可 的 各 专 业 设 计 负责人 。 1.8 设 计 合 同 : 指 合 同 协 议 书 、 中 标 通 知 书 、 投标 函 、 专 用 合 同 条 款 、 通用 合 同 条 款 、 设 计 技 术 要 求 、 设 计 工 作 量 及报 价 清 单,以及构成合 同 组成部分的其它 文件。 1.9 设 计 技 术 要 求 : 是 设 计 工 作 的 依 据 ,指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 和交 通 运 输 部(包 括原 交 通 运 输 部)颁 布 的 关 于 设 计 方面的 现 行 标 准 、 规 范 、 规程 、 定额 和 办 法等 ,以及发 包 人 有 关 设 计 的 其他 书 面要 求 。 1.10 设 计 : 指 设 计 人 按 合 同 的 规 定而 进 行 的 有 关 工 程 测 量 、公 路 工 程 地 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