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路 桥 梁 和 隧 道 养 护 管 理 工 作 实 施 细 则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加 强 和 规 范 我 省 公 路 桥 梁 和 隧 道 ( 以 下 合 称 为 “桥 隧 ”)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 路 畅通和 桥 隧 运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路 法》、《收费公 路 管理条例》、《公 路 养护安全作业规 程》等法律、法规 、规 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 高速公 路 、国省 干线公 路 及农村公 路 的桥隧 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 公 路 桥 隧 的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 主,安全至上”的原则,保证桥 梁 结构的耐久性和 安全性,保证隧 道 土建结构、机电设施及其他工程设施的正常维护以 安全运营。 第四条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各级公 路 管理机构、收费公 路 经营管理单位,应高度重视桥 隧 养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桥 隧 养护管理的各项规 章制度。各管养单位应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 技术措施,对所管辖的公路 桥 隧 及时组织实施检查、检测和 养护维修,确保公 路 畅通和 桥 隧 安全。 第五条 桥 梁 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 梁 养护工程师制度, 隧 道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要实行专职养护制度。 桥 梁 养护工程师、隧 道 养护技术人员及其他有关技术人员应分别按照《公 路 桥 涵养护规 范 》( JT G H11-2004)和 《公 路 隧 道 养护技术规 范 》— 2 — ( JT G H12-2003) 的 要 求 和 规 定 , 及 时 、 全 面 掌 握 桥 梁 技 术 状 况 和 隧 道 土建 结 构 、 机 电 设 施 及 其 他 工 程 设 施 的 技 术 状 况 , 保 障 桥 隧 安 全 运 行 。 第六条 公 路 桥 隧 养 护 管 理 实 行 “统一领导, 分级管 理 ”和 “谁主管 ,谁负责”的 原则。 省交通运 输厅负责全 省公 路 桥 隧 养 护 管 理 工 作的 行 业管 理 与监督。 省公 路 局负责全 省国省干线公 路 桥 隧 养 护 管 理 工 作,并负责对农村公路 桥 隧 养 护 管 理 的 监督与业务指导。 省高等级公 路 管 理 局负责高等级公 路 桥 隧 养 护 管 理 的 监管 工 作。 各市( 州、 地) 和 县( 区、 市) 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 部门, 依据省人民政府确定 的 对各级公 路 的 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