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章 1、1985 年国家颁布《计量法》 2、1987 年发布《计量法实施细则》 3、《计量法》目的(宗旨) :加强计量监督管理;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的准确可靠;有利于生产贸易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合社会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维护国家、人民的利益。 4、计量器具是指能用以直接或间接测出被测对象的装置、仪器仪表、量具和用于统一量值的标准物质,包括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工作计量器具。 5、计量检定是指为评定计量器具的计量性能,确定其是否合格进行的全部工作。包括检验和加盖封印等,它是进行量值传递的重要形式,是保证量值准确一致 的重要措 施。 6、《计量法》及 其实施细则规 定,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 7、国家采 用国际 单位制。 8、国际 单位制和国家选 定的其他 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9、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 称 、符 号 (以及 废 除 )由 国务 院 公 布。 11、国务 院 计量行政 部门 负 责 建立 各 种 计量基准器具,作为统一全国量值的最 高 依据 。 12、国务 院 有关 主 管部门 和省 、自 治 区 、直辖 市 人民政 府 有关 主 管部门 ,根 据 本 部门 的特 殊 需要,可以建立 本 部门 使 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 项 最 高 计量标准器具经同 级 人民政 府 计量行政 部门 主 持 考 核 合格后 使 用。 13、主 持 考 核 是指同 级 人民政 府 计量行政 部门 负 责 组 织 法定计量检定机 构 或授 权 的有关 技术机 构 进行的考 核 。 14、计量标准器具的使用,必须具备的条件:经计量检定合格;据偶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1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检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 16、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工作计量器具,不得使用。 17、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18、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为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 19、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统称为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 20、非强制性检定是指由使用单位自己依法进行的定期检定,或者本单位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