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 人社厅函〔2009〕149 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请示》(沪人社福字[2008]15 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的情形。 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二 ○○九年四月十五日 年休假复函与HR 面临的7 个问题 ——嘉博研究中心讨论“人社厅函〔2009〕149 号”年休假复函的新问题与对策 本站讯 备受关注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 个月以上”,是否“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 个月以上的情形”,各地理解不一,企业更是困惑而又必须直面的问题。上海市劳动保障部门 2008 年的请示终于在2009 年的第二季度有了明确的答复。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 号)核心内容如下:“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12 个月以上的情形。”“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单位缴纳社保费记录、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 在四月下旬,研究中心对文件进行了详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