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中等专业学校(兴化班)91 届美术班第一届(15 年)同学会 2011 年 3 号 关于修定《同学会章程》及《阳光基金管理办法》 征求同学意见的通知 全体同学:你们好
在总结了上一届同学会的成功经验和不足之处的基础上,我们不断创新,多次探讨,力求完善同学会的积极意义,为了把同学会办得更有积极意义,更好的增进同学感情,提倡关爱互助,体现时代特色
特对同学会章程做了一定的修改,并拟定成立阳光基金会
现将《同学会章程》及《阳光基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发给大家,希望大家积极讨论,若有好的建议请以文档形式发到群共享里
(附件 1 -2 ) 扬州市中等专业学校 9 1 届美术班第一届同学会 2 0 1 1 -5 -5 附件 1 : 扬州市中等专业学校(兴化班)91 届美术班 同学会章程 (讨论稿,如有修改建议,请另启文说明,并将修改意见发回邮箱,供召开会员会议时修改参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扬州市中等专业学校(兴化班)9 1 届美术班同学会
第二条 扬州市中等专业学校(兴化班)9 1 届美术班同学会(以下简称“同学会”)是由扬州市中等专业学校办在兴化市城西中学的唯一一届(8 9 级暨 9 1 届)的美术班,〔包括插班、转学、复读)全体同学组成的自发的、非正式、非营利性的联谊群体
第三条 宗旨:重温昔日情怀,延续同窗情谊,加强沟通,促进交流,互帮互助,促进发展
第四条 本同学会不涉及任何政治、宗教和一切非法活动
第五条 同学会的联谊事由大会决定,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是同学会理事会
第二章 同学会理事会职责 第六条 组织会员积极参加同学联谊会及母校组织的庆典、专题会议等各种活动
第七条 充 分 发挥 同学会的桥 梁 作 用 ,加强母校及各界 的交流
第八 条 定期 组织会员开展联谊活动
第九 条 加强本会与 母校及校友 的联系
第十 条 建立 同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