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事诉讼中的反诉及处理 鲁济锋 梅 涛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告有权提出反诉”
这是法律赋予被告在民事诉讼中与原告的起诉权相对应的一种诉讼权利
如何对反诉制度的理解,把握反诉成立的条件、反诉的特征以及对反诉的处理,笔者发表如下管见
一、反诉的概念 什么是反诉,在英国、美国称为反请求
在我国,学术界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有的观点认为,反诉与本诉相对,是指诉讼中的被告向原告提起的诉讼;有的观点认为,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
还有的观点认为,是指在已经提起的民事诉讼中,被告以本诉原告为被告,向法院提出的目的在于对抗本诉的独立请求或排斥、吞并、抵销本诉的独立请求
根据司法实践,笔者认为,这些观点对反诉所下定义都不够确切、全面,反诉应当是指在已经开始的民事诉讼程序中,本诉的被告为抵销、动摇或吞并本诉原告诉讼请求,保护自己的民事权利和合法权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和本诉的一定牵连性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
二、反诉制度设立的意义 反诉是被告行使诉权的一种特殊形式,也是法律对被告的一种特殊保护,反诉可以吞并、抵销、动摇本诉或使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失去实际意义
反诉制度的设立,体现了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和便于当事人诉讼原则,同时通过本诉与反诉的合并审理,可达到简化程序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促进本诉的审理解决,避免两次判决在相同问题上的矛盾,提高诉讼效率和效益
三、反诉的特征 我国民事诉讼中的反诉,就其性质来看,是一种独立的请求
反诉成立后,便与本诉形成两个诉的对立,独立存在
笔者认为,反诉主要有以下几个特征: 1、反诉对象具有特定性
反诉只能由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而向法院提起,针对其他任何人,包括对与本案的牵连的人均不能提起反诉
反诉实际上是变更本诉当事人的相互地位,变原告为被告,变被告为原告,当事人各自具有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