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页 共 6 页 代码: 信用等级: 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甲方:南通市通州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乙方: 地址: 根据国家、省、市医疗保险政策和《南通市通州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为保证定点零售药店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甲方确定乙方为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认真执行国家、省、市药品监督及价格管理等政策规定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及通州区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向参保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宣传并遵守医疗保险的各项规定
第三条 乙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为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配售药服务,经销的药品必须价格合理、质量合格、安全有效
第四条 乙方应以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并及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配备相应专职药师,其中经营中药饮片的须有中药师 1名以上(含 1名),并及时维护药师信息;药店从业人员持《药品经营人员岗位证书》上岗
配有专(兼)职管理人员与甲方共同做好定点零售药店配售药服务管理工作
连锁经营的定点零售药店应建立由总公司医保负责人、各门店负责人等人员组成的医疗保险管理网络小组,负责对所属各门店的医疗保险服务进行自查、自纠、督促和规范管理
第五条 乙方应建立健全药品购销存管理和药品进货验收制度
购进药品时应建立真实完整的验收记录,每次进货票据、清单须对应一致并及时入账;药品购销存实行 电 算 化 管理且 管理系 统 正 常 运 行 , 每 月 5 日 前 通过 电 子 邮 件 ( 邮 箱ntybyd@hotmail
com)及时如实提供上月所经营药品购销存资料(期初期末库存、购货量、销售量〈包括现金销售药品品种、规格及销量〉),做到账目清楚,账物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