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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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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 一、 医疗机构不良行为记分的目的 规范医疗机构医疗执业行为,维护医疗市场正常秩序,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等医疗执业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度或诊疗常规行为等,不包括涉及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全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管理办法,并对各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不良执业记分是针对效验规范的依据。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标准 根据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的类别和情节,不良记分共分为10 分、6 分、4 分、2 分、1 分五个档次,其中10 分代表一次不良执业行为最严重档次,其余情况依分值递减。 医疗机构有 12 种情形,一次记10 分 一、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含放射事件、院感事件、传染病疫情等)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或者隐瞒、谎报造成不良影响;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 69 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 50 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 41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九条,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 罪 的,依法追 究 刑 事责任: (一) 未按照 规定承 担 本单 位 的传染病预 防、控制工作 、医院感染控制任务 和责任区 域 内 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二) 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 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的; (四) 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五) 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 在医疗救治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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