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增设诊疗科目办理须知 申请增设诊疗科目名称以卫生部《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为准。凡需增设诊疗科目包括专病、专科、中心设臵挂牌,及首次开展临床诊疗新技术项目的,必须依法报经医疗机构登记机关审查核准后执行。严禁自行创设各类诊疗科目。 许可收费:不收费 许可时限:收到申请材料 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受理至作出行政许可总时限 45个工作日(需专家评审所用的时间未计入) 管辖范围:设区市直属医疗机构及其设臵的非独立的分支机构,100-199张床位的综合医院,不满100张床位的中医医院、中西结合医院以及专科医院、妇幼保健院、康复医院、疗养院、专科疾病防治机构和急救中心(站)。 申请增设诊疗科目应提交下列材料:(材料一式两份)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加盖红色公章) (三)说明申请增设诊疗科目原因和理由的书面报告; (四)拟增设诊疗科目组成人员名录(人员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专业履历、医师资格证书或护士资格证书编号)及组成人员执业证书复印件;(验证后退回原件) (五)拟增设诊疗科目相应的医疗设备名录及购买发票、合格证及复印件; (六)拟增设诊疗科目医疗用房平面图或相应辅助设施情况说明; (七)拟增设诊疗科目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八)卫生行政部门需要提交的其它材料。特殊医疗项目(如人体器官移植技术相应专业诊疗科目、放射诊疗科目等)申请增设诊疗科目时,应同时报送拟在该科目执业的医师(护士)注册申请材料。 (九)提供的资料真实性的保证书;(加盖单位公章) (十)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提供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加盖单位公章) 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医疗机构诊疗科目的日期与医务人员注册或变更日期应当一致。 受理增设诊疗科目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本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有关人员对申报资料和现场进行审核并出具评审(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评审(评价)报告和有关规定,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核准登记手续。 受理时间自申请人提供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算起。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设诊疗科目不予批准: (一)拟增设诊疗科目从业人员不能全部到位或卫生技术人员构成比例不合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