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加 强 医 疗 机 构 手 术 分 级 管 理 , 提 高 医 疗 质量 , 保 障 医 疗 安 全 , 维 护 患 者 合 法 权 益 , 依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执 业 医 师 法 》 、《 医 疗 机 构 管 理 条例》 等法 律法 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 所称手 术 是指医 疗 机 构 及其医 务人 员使用手 术 器械在人 体局部进行操作, 以去除病变组织、修复损伤、移植组织或器官、植入医 疗 器械、缓解病痛、改善机体功能或形态等为 目的的诊断或者 治疗 措施
第三条 医 疗 机 构 实行手 术 分 级 管 理 制度
手 术 分 级 管理 目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四条 本办法 适用于各级 各类医 疗 机 构 手 术 管 理 工作
第五条 卫生部负责全 国 医 疗 机 构 手 术 分 级 管 理 工作的监督管 理
县级 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 疗 机构 手 术 分 级 管 理 工作的监督管 理
第二章 手术分级及授权管理 第六条 医 疗 机 构 应 当 建 立 健 全 手 术 分 级 管 理 工 作 制度 , 建 立 手 术 准 入 制 度 , 严 格 执 行 手 术 部 位 标 记 和 手 术 安 全核 查 制 度 , 由 医 务 部 门 负 责 日 常 管 理 工 作
第七条 根 据 风 险 性 和 难 易 程 度 不 同 , 手 术 分 为 四 级 : 一 级 手 术 是 指 风 险 较 低 、过程 简单、技术 难 度 低 的手 术 ; 二级 手 术 是 指 有一 定风 险 、过程 复杂程 度 一 般、有一 定技术 难 度 的手 术 ; 三级 手 术 是 指 风 险 较 高、过程 较 复杂、难 度 较 大的手 术 ; 四 级 手 术 是 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