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医 药 代 表 登 记 备 案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征 求 意 见 稿 )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 规 范 医 药 代 表 的 从 业 行 为 ,促 进 医 药 产 业 的 健 康有 序 发 展 , 依 据 《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国务院办 公 厅 印发 〈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 品医 疗器械创新的 意见〉的 通知》( 厅字〔2 0 1 7 〕4 2 号) 和《 国务院办 公 厅 关于进 一 步改革完善药 品生产 流通使用政策的 若干意见》( 国办 发 〔2 0 1 7 〕1 3 号), 制定本办 法 。 第二条 本办 法 所称医 药 代 表 ,是指代 表 药 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持有 药 品批准文号的 企业 , 下同) 在中 华人民共 和国境内从事药 品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的 专业 人员。进 口药 品总 代 理商可以代 理 境外 药 品上市许可持有 人负 责 医 药 代 表 的 登 记备 案 管 理 工 作 。药 品销 售 人员不 属 于医 药 代 表 , 不 纳 入 本办法 管 理 。 第 二 章 从 业 内容 与 资 格 第三条 医 药 代 表 从 业 活 动 的 具 体 内容 包 括 : 学 术 推 广 , 技术 咨 询 , 协 助 医 务人员合 理 用药 , 收 集 、反馈药 品临 床 使用情 况— 2 — 和 药 品 不 良 反 应 信 息 等 。 医 药 代 表 可 以 通 过 以 下 形 式 与 医 务 人 员 沟 通 : ( 一 ) 在 医 疗 机 构 当 面 沟 通 ; ( 二 ) 举 办 学 术 会 议 、讲座; ( 三) 提供学 术 资料; ( 四) 通 过 互联网沟 通 或电话会 议 ; ( 五) 医 疗 机 构 同意的其他形 式 。 从事学 术 推广等 活动前,应 由药 品 上市许可 持有人 向医 疗 机构 提出申请( 或发出院外活动邀请),获得医 疗 机 构 批准同意后方可 进行。 第四条 医 药 代 表 登记备案应 当 有具备以 下 条件之一 : ( 一 ) 生命科学 、医 药 卫生、化学 化工相关专业的大专( 含高职) 及以 上学 历( 详见对“相关专业”的说明); ( 二 ) 第( 一 ) 项以 外的专业大专( 含高职) 以 上学 历,且具有二 年以 上医 药 领域工作经验。 药 品 上市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