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管理药品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有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制定本制度 1 特殊管理药品,是指国家规定有特殊管理办法的医疗用诊断或治疗药品,药品零售医院药房可经营的特殊管理药品包括配方用毒性中药品种、麻醉中药品种和二类精神药品
2 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从省级(含)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药品批发医院药房购进,并指定专人负责
4 购入的特殊管理药品必须由两人进行验收并逐件验收至最小包装
5 特殊管理药品应在到货后 5 小时内验收完毕
6 特殊管理药品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必须标注有国家规定的专有标识、警示语或警示说明
7 二类精神药品必须专柜加锁保管、专人管理和专帐记录
8 其他特殊管理药品应专柜、双人双锁,专帐记录,专人保管;专柜应配备安全防盗措施
9 特殊管理药品出库上柜台时,应实行双人复核,确保准确无误
10 特殊管理的药品必须凭盖有医疗单位原印章的医生处方限量 销售,处方保存 二年 备查
11 二类精神药品的每 张 处方剂 量 不 得 超 过 七 日 常 用量 ;处方必须载明患者姓 名 、年 龄 、性别 、药品名 称 、剂 量 和用法;处方不 得 涂 改 家 庭住址和联系电话;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12 医疗用毒性药品的每张处方剂量不得超过二日极量;不得单独配方;调配处方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
并由配方人员和具有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审定后再进行调配;处方保存二年备查
13 不合格特殊管理药品的报告、确认、报损、销毁等均应有完整的手续和记录
14 销毁不合格特殊管理的药品,应报永新县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