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XX 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 (1995 年 8 月 18 日 XX 省人民政府第 62 号令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管理,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根据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应按照国务院《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申请取水许可,并按规定取水。 在江河、湖泊修建闸(不含船闸)、坝工程拦蓄的水域内取水,也适用本细则。 取用自来水厂等供水工程的水,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下列少量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 (一)家庭生活、畜禽饮用取水,每户年取水量 2000 立方米以下的; (二)农业灌溉每亩年取水量 5000 立方米以下的; (三)用人力、畜力或者其他方法取水(营业性取水除外),年取水量 3000 立方米以下的。 前款各项取水,如足以妨碍公共用水或者他人用水权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限制其取水。 第五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应按下列规定报批: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前,向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建设单位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时,应当附具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二)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设计任务书等有关批准文件向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水申请后,方能动工兴建取水工程。 (三)取水工程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取水工程竣工登记表,经核定审验后发给取水许可证。申请人在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 第六条取水许可预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二)工程建设项目的简要说明; (三)取水水源论证报告; (四)取水许可预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第七条申请人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应先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再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或申请。 大中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