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讲义条约:构成要件、保留、登记、冲突、对第三国效力、解释、修订国际习惯: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一、国际法 J[一般法律原则(从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渊源包括彳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中国实践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特点、内容《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VV缔约权(国内法)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样迫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无须出具全权证书)2、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不得保留的情形:条约不允许保留、保留不在条约允许的保留范围内、保留违反条约宀匕宗旨「条约允许的保留一一无须接受自然生效 I 数目和宗旨表明须全体接受一一全体接受方有效保留的接受和效力'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一一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即有效1其他情形一一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保留国/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保留所涉规定在两国之间视为不存6、条约的解3、条约登记:联合国会员国的已生效条约、联合国秘书处、未登记条约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4、条约冲突的解决:条约本身规定接如:保留国国宪章》)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适用条约规定当事国完全相同:后约取代先约当事国不完全相同:个案处理乙丙之间:后约甲乙、甲丙之间:先约,乙丁、乙丙之间:后约甲丁之间:没有条约关系设定义务一一书面、明示5、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设定权利一一不反对权利义务取消一一第三国同意一般规则:上下文和通常含义、目的和宗旨、善意解释两种以上文字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有分歧适用上述规则7、条约的修正:(1)修正条约的协定对于是条约当事国而非该协定的当事国无拘束力(2)对于修正条约的协定生效后成为当事国的国家,如无相反意思表示,视为修正后条约的当事国条约无有效规后(3)在该新加入国家与不受条约修正协定拘束的国家之间,适用未修正的条约(二)国际习惯:最古老、最原始的国际法渊源构成要素有两个:一是物质要素或客观要素,即存在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二是心理要素或主观要素,它要求上述的重复一致的行为模式被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即存在所谓法律确信。直接适用、优先适用:民商事领域(三)条约在中国的适用[与相关国内法并行适用:如特权与豁免领域,国内法细化和补充条约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如 WTO 诸协议、人权条约广国家:四要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