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分流安置方案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劳社部发[2003]21 号)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关于电力体制改革文件精神,以及《龙山县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结合《湖南省电力公司湘西电业局、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代管龙山县电力总公司的协议》要求和县人民政府对电力体制改革工作的安排部署,制定龙山县电力体制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方案。第二条人员分流安置的对象1、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2、已办理提前离岗退养(以下简称内退)手续的职工。3、在岗职工。4、占地工和临时工。第三条改革基准日:2010 年 12 月 31 日。第二章人员分流的基本原则第四条坚持依法依规的原则。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依据企业改革改制相关文件精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和谐稳定。第五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透明办事,阳光操作,认真听取职工意见,切实维护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第六条坚持老有所养、老有所依的原则。积极引导和鼓励符合条件的职工内退,落实好公司已退休和内退人员的福利待遇、资金保障和管理服务,确保其工资待遇不低于改革前的水平,解决其后顾之忧。第七条坚持竞争上岗、人尽其才的原则。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积极组织竞争上岗。新组建的发电公司和供电公司通过设置岗位、自愿报名、竞争上岗、择优录用的办法确定人员。第三章人员分流安置方式第八条退休人员的安置。公司退休人员由县人民政府成立的“龙山县电力企业退休(内退)人员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管理。第九条内退职工安置。一、正常内退1、本次改革前公司已办理提前离岗休养手续的内退职工,移交“管理中心”安置管理。2、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年满 55 周岁男职工和年满 45 周岁女职工,全部实行内退,进入“管理中心”安置管理。3、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年满 50 周岁(或工龄满 30 年)男职工和年满 40 周岁(或工龄满 25 年)女职工,本人申请,可实行内退进入“管理中心”安置管理。4、职工因工伤残,经湘西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级别为 1-4 级,全部实行内退,进入“管理中心”安置管理。二、非正常内退在岗职工在改革基准日前,达不到规定的正常内退条件,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办理内退手续的,属于非正常内退。非正常内退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年满 48 周岁男职工和年满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