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精品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核电厂抗震设计法律规范Code for seismic design of nuclear power plantsGB 50267-97主编部门:国家地震局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8 年 2 月 1 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核电厂抗震设计法律规范》的通知建标[1997] 198 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630 号文的要求,由国家地震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核电厂抗震设计法律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核电厂抗震设计法律规范》GB 50267-97 为强制性国家标准,自 1998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本标准由国家地震局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国家地震局工程力学讨论所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讨论所负责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一九九七年七月三十一日1 总则1.0.1 为贯彻地震工作以预防为主、民用核设施安全第一的方针,使核电厂安全运行、确保质量、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订本法律规范。1.0.2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极限安全地震震动的峰值加速度不大于地区的压水堆核电厂中与核安全相关物项的抗震设计。按本法律规范设计核电厂,当遭受相当于运行安全地震震动的地震影响时,应能正常运行,当遭受相当于极限安全地震震动的影响时,应能确保反应堆冷却剂压力边界完整、反应堆安全停堆并维持安全停堆状态,且放射性物质的外逸不超过国家规定限值。注:①本法律规范所称的物项是指安全壳、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结构、管道、设备及有关部件。②g 为重力加速度,取值为 2。1.0.3 核电厂的物项应根据其对核安全的重要性划分为下列三类:(1)Ⅰ类物项:核电厂中与核安全有关的重要物项,包括损坏后会直接或间接造成事故的物项;保证反应堆安全停堆并维持停堆状态及排出余热所需的物项;地震时和地震后为减轻核事故破坏后果所需的物项以及损坏或丧失功能后会危及上述物项的其他物项。(2)Ⅱ类物项:核电厂中除Ⅰ类物项外与核安全有关的物项,以及损坏或丧失功能后会危及上述物项的与核安全无关的物项。(3)Ⅲ类物项:核电厂中与核安全无关的物项。注:Ⅰ、Ⅱ、Ⅲ类物项可按本法律规范附录 A 的举例划分。1.0.4 各类物项的抗震设计应采纳下列抗震设防标准:(1)Ⅰ类物项应同时采纳运行安全地震震动和极限安全地震震动进行抗震设计;(2)Ⅱ类物项应采纳运行安全地震震动进行抗震设计;(3)Ⅲ类物项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抗震设计法律规范进行抗震设计。1.0.5 核电厂抗震设计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