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附件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公 司 半 年 度 报 告 内 容 与 格 式 指 引 (试 行 ) 第 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挂 牌 公 司 半 年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及 披 露 行 为 , 保护 投 资 者 合 法 权 益 ,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让 系 统 业 务 规 则 ( 试 行 )》( 以 下 简 称 《 业 务 规 则 》) 及 有 关 规 定 ,制 定 本 指 引
第 二 条 挂 牌 公 司 应 当 按 照 本 指 引 的 要 求 编 制 和 披 露 半 年 度报 告
挂 牌 公 司 半 年 度 报 告 的 编 制 应 当 按 照 附 件 《 全 国 中 小 企 业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挂 牌 公 司 半 年 度 报 告 内 容 与 格 式 模 板 》 的 格 式 进行
第 三 条 半 年 度 报 告 的 报 告 期 是 指 年 初 至 半 年 度 期 末
半 年度 报 告 中 的 财 务 报 告 可 以 不 经 审 计 ,但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以 下 简 称 “中 国 证 监 会 ”) 和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有 限责任公 司 ( 以 下 简 称 “全 国 股 份 转 让 系 统 公 司 ”) 另有 规 定 的 除外
如需审 计 的 , 应 当 经 过具有 证 券 、 期 货相 关 业 务 资 格 的 会 计师事务 所审 计 , 有 关 审 计 报 告 由上述会 计 师事务 所盖章及 由两名或两名以 上注册会 计 师签字盖章
第 四条 本 指 引 是 对挂 牌 公 司 半 年 度 报 告 信息披 露 的 最低要求 ;凡公 司 认为 对投 资 者 决策有 重大影响的 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