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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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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法律法规 > 政府规章 南京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 【发稿时间:2005-2-5】 【阅读次数: 284】 【打印】 【关闭】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 1 8 3 号 《南京市城市排水管理办法》已经 2 0 0 0 年 4 月 2 2 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二 0 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排水管理,确保城市排水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防治洪涝灾害,根据国家有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城市排水管理。属水利部门管理的排水除外。 第三条 南京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城市排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南京市排水管理处是本市城机构,具体负责城市排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区城市排水管理部门按规定负责分工范围内的城市排水管 建设、计划、规划、水利、环保、市容、公安、国土、园林、交通、财政、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协同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排水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排水设施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防洪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排水专业规划,门进行综合平衡后报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管理并重的原则。城市污相对集中处理的原则。 第七条 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结合城市防求,组织编制年度城市排水建设计划,经计划、建设等部门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建设程序组 第八条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建工程,应当根据城市排水专业规划配套建设城市排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城市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的城市排水设施配套建设工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 城市排水设施建设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有关部门审批。市规划、国土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排水专业定污泥处理用地和城市排水设施用地及保护范围,并按规定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未经市人民政府位或个人不得改变城市排水设施用地性质。 第九条 城市新区建设、旧城改造以及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排水系统有条件的应当实行雨、污不能实行雨、污水分流地区,应当实行污水截流,并逐步向雨、污水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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