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 京 市 国 有 土 地 上 房 屋 征 收 评 估 技 术 导 则 2012 年 7 月 目 录 1、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导则的通知 宁建征字[2012]731 号……………………………………………(1) — 1 — 宁建征字[2012]731 号 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评估技术导则的通知 各评估机构、各相关单位: 根据《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政规字[2012]13 号)的有关规定,现将《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导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 2 —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导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订目的: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行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房屋征收评估结果客观公平,制定本技术导则。 第二条 制订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 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 号)、《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苏政发〔2011〕91 号)、《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宁政规字[2012]13 号)等有关规定。 第三条 适用范围:在本市玄武、白下、秦淮、建邺、鼓楼、下关、雨花台、栖霞区(以下称区)国有土地范围内,评估被征收房屋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以及对相关评估结果进行复核评估和鉴定,适用本技术导则,但其他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征收评估要素 第四条 评估机构:承担房屋征收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应列入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信用名录。 第五条 评估人员:承担房屋征收评估的房地产评估专业人员应该是符合本技术导则第四条规定的评估机构中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持有房屋征收评估上岗证的人员。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 指 派 与房屋征收评估项 目工 作 量 相适应的足 够 数 量 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开 展 评估工 作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的整 体 评估报 告 和分 户 评估报 告 应当 由 负 责 房屋征收评估项 目的两 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 字,并 加 盖 房地产价格 评估机构公章 。不 得 以印 章 代 替 签 字。 第六 条 评估对象 :被征收房屋及其附 属 物 、产权调换房(含 占 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第七 条 评估对象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