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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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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行为,促进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文化教育类的培训、进修、专修等形式的教育机构(以下简称“教育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设置教育机构,须经国家行政许可。区(县)及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是教育机构行政许可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分级审批、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需 求 ,规划 、指 导、服 务 、协 调 和监 督 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工 作 。 第二章 设置申 请 第四 条 申 请 举办教育机构应 具备下列 条件: (一)举办者 应 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 ; (二)教育机构理事会、董 事会或其 他 形式的决 策 机构(以下统 称“决 策 机构”)及其 章程 ,符 合法律法规的要 求 ; (三)具有必 备的开 办资金 和稳 定的经费来 源 ; (四)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办学场所; (五)配备能满足教育教学活动需要和符合校园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 (六)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校长; (七)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管理人员队伍; (八)配备符合条件的专兼职教师队伍; (九)具有相应的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 (十)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第五条 举办者向拟设办学场所所在地的市、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下列情况提出申请。 (一)公民个人或注册资金3000 万以下的企业和区(县)属其他社会组织,申请举办冠名为(专修、进修、培训)“学校”和“中心”的教育机构,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二)注册资金3000 万(含)以上的企业和市属其他社会组织,申请举办冠名为(专修、进修、培训)“学校”和“中心”的教育机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三)申请举办冠名为(专修、进修、培训)“学院”的教育机构,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举办卫生等具有特殊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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