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南通市新建地区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指引 (征求意见稿) 一、总则 1.1 (目的)为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需求,科学合理地配置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全面提升城市新建地区的规划建设水平和生活环境质量,进一步提高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制定本规划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作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依据及实施的参考。 1.2 (依据)本指引以国家、省、市和各相关部门的有关规范及标准为依据,参照周边同类城市技术标准与准则,并结合南通实际情况制定。 1.3 (适用范围和应用)本指引主要用于指导城市新建设地区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新建地区编制规划时应依据本指引提出的标准和布局形式安排各类公共设施用地。新建地区进行具体建设管理时,应按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保证公共设施的配套建设。 在进行已建成地区的更新改造(包含插建项目)时,应按照本指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地配置居住公共服务设施,以确保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切实可行。在建成区更新改造时应优先完善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并保证设施配套的服务水平,对设施的布局形式不做硬性规定。 1.4 (设置原则)贯彻可持续发展、节约用地和资源共享的原则。居住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首先应符合居民分布的基本特点,并综合考虑行政区划的要求或影响,统筹兼顾、合理布局。在不产生相互干扰的情况下,各层次功能和服务方式类似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相对集中布局,以利于形成各级社区中心,方便居民生活。 1.5 新建地区进行规划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指引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和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它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二、居住公共服务设施分类 2.1 公共设施按照使用功能分为八类:⑴教育设施;⑵医疗卫生设施;⑶文化娱乐设施;⑷体育设施;⑸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⑹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⑺商业金融服务设施;⑻邮政电信设施。 2 2.2 根据各类设施基本服务属性的不同,公共设施分为公益性公共设施和经营性公共设施两类。公益性公共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会福利、行政管理、社区服务、邮政等设施,是满足居民福利、维护社会公平和公众利益的重要设施,应保持严格的刚性管理;经营性公共设施(主要为商业金融服务设施)的配套可保持一定的弹性和灵活度,以应对当前市场逐步完善和用地功能混合布局的发展趋势。 2.3 公共设施的指标控制分为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公益性公共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