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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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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编号:CNCA-N-008:2011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 实 施 规 则 2011-12-31 发布 2012-05-01 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1.目的、范围与责任 2.认证机构要求 3.认证人员要求 4.认证依据与认证范围 5.认证程序 6.认证证书 7.信息报告 8.认证收费 附表:HACCP体系认证现场最少审核时间表 1.目的、范围与责任 1.1为规范食品行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以下简称 HACCP体系认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规定了从事 HACCP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实施 HACCP体系认证的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是认证机构从事 HACCP体系认证活动的基本依据。 1.3 本规则适用于无专项 HACCP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的HACCP体系认证。有专项规则的HACCP体系认证应按照相应认证实施规则实施。 1.4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 HACCP体系认证的认证机构和认证人员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2.认证机构要求 2.1从事 HACCP体系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依法设立,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从事HACCP体系认证的技术能力,并获得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批准。 2.2认证机构应在获得国家认监委批准后的12个月内,向国家认监委提交其实施 HACCP体系认证活动符合本规则、GB/T 27021《合格评定 管理体系审核认证机构的要求》、GB/T 22003《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审核与认证机构要求》的证明文件。 认证机构在未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前,只能颁发不超过 10张该认证范围的认证证书。 2.3认证机构应按照适用的我国和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制定专项审核指导书。 3.认证人员要求 3.1认证机构中参加认证活动的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个人素质和认证所需相关专业及认证检查、检验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和工作经历。 3.2认证审核员应当具备按标准要求实施 HACCP体系认证活动的能力,满足教育经历、工作经历和审核经历的要求,并按照《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中国认证认可协会的执业资格注册。 3.3认证机构应对本机构的认证审核员的能力做出评价,以满足实施相应类别产品 HACCP体系认证活动的需要。 4.认证依据与认证范围 HACCP体系认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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