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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_桂政发[200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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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_桂政发[2009]16 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暂行办法_ 桂政发[2022年]16 号 【字体:更新时间:2022 年-2-20 16:42:42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集约利用原有住宅用地,改善居住条件和环境,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下列情形之一的危旧房改住房,可以改造: (一)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住房的; (二)竣工年限超过建筑设计使用年限的; (三)1982 年12 月 31 日前竣工,结构不合理,使用功能不齐全,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四)大板住房竣工年限超过 20 年的; (五)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 危旧房改住房建筑面积占该住宅小区住房总建筑面积 70%以上的,可以对小区全部住房进行整体改造。 第四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必须符合城乡规划以及住房建设政策,有利于改善居住条件。第五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遵循政府引导、业主自愿、市场运作、综合整治、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六条危旧房改住房改造资金通过市场运作方式解决,主要采取政府政策扶持、单位和个人自筹、银行贷款、市场开发等办法多渠道筹集。除国家另有政策规定外,原则上财政不给予资金补助。 第七条自治区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全区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市、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负责对在南宁市的中直、区直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自治区、市(区直)、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实施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国土、房产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各级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做好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项目审批 第八条危旧房改住房土地使用权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以下统称建设单位)负责危旧房改住房改造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九条建设单位改造危旧房改住房向当地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在南宁市的中直、区直单位改造危旧房改住房向自治区直属单位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下同)提出申请,并根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危旧房改住房情形提交下列相关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不符合建筑抗震设防要求的鉴定书、房改住房使用年限的有关证明材料、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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