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准入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不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使用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四条 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2 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 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 (二)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