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准入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适用行业目录》、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的化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本办法不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安全使用许可证)。 企业涉及使用有毒物品的,除安全使用许可证外,还应当依法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四条 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市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2 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使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审批、颁发和管理。 第二章 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条件 第六条 企业选址布局、规划设计以及与重要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 (二)使用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三)总体布局符合《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GB50489)、《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等标准的要求。 石油化工企业除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的要求。 第七条 企业的厂房、作业场所、储存设施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 3 称建设项目)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装置,由具有综合乙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乙级以上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 (二)不得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