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漳州沿海水域游艇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游艇安全管理,维护水上通航秩序,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厦门、漳州沿海水域游艇安全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游艇安全管理,维护水上通航秩序,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依据《游艇安全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漳州沿海水域内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厦门海事局是实施本办法的主管机关
厦门海事局所属海事管理机构、漳州海事局及所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游艇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方便有序、有效监管、健康发展的原则,实行游艇业主自主管理、行业自律与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监督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
第二章 游艇的航行、停泊 第五条 游艇操作人员应当熟悉拟航行水域的通航环境
游艇操作人员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第六条 游艇应当依法取得船舶检验证书及船舶登记证书,并随船携带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及必备的航行资料,做好航行相关记录
游艇应当配备或随船携带可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游艇俱乐部进行通信的无线电通信工具,并确保与岸基有效通信
游艇应当配足消防与救生设备,确保其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第七条 游艇开航前,游艇操作人员应当做好安全检查及检查情况记录,确保游艇适航
第八条 游艇应当办理为期 1 2 个月的定期签证
游艇申请办理定期签证时,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 船舶签证簿; (二) 船舶电子信息卡; (三) 船舶国籍证书; (四) 船舶检验证书; (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