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本科教学基本规范(试行) 厦 大 教 [ 2005] 26 号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我校本科教学质量,加强本科教学各个环节的质量管理,特制定《厦门大学本科教学基本规范》(试行)
二、 教师任课的基本条件和管理 第二条 任课教师必须持有教师资格证书(外国专家和教师另行规定);尚未办理教师资格证书的新教师必须经过学院组织的试讲和考核合格方能试用;担任助教的研究生必须经过学院或学校组织的助教培训,并履行约定的岗位职责
第三条 严禁安排教学不合格或不具备该专业领域教学能力的教师任课
对学生反映教学水平低、质量不高而又无明显改进的教师,学院必须停止安排其担任主讲教师,改安排其进修或担任助教工作
经过重新组织试讲和考核,合格后重新安排课程教学,不合格者应予辞退或改聘其它工作
第四条 教授 和副 教授必须承担本科生课程
三、 教学大纲的制定和管理 第五条 每门课程都必须制定教学大纲
每次修订教学计划或对课程内容作较大变动时,必须相应修订课程教学大纲
第六条 制订教学大纲的原则是: (1)必须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对本门课程规定的要求制订; (2)学科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应参照教育部 学科教学指 导 委 员 会的规定要求制订:(3)要努 力反映本学科的最 新发 展 ; (4)要妥善处理与相邻课程的分工与合作,循序渐进; (5)贯彻“少而精”原则,注重知识点及相互关系; (6)注重通过课程教学培养学生的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第七条 教学大纲经系级教学学术机构审定、并报系主管教学主任批准后严格执行
执行过程中,允许教师根据教学情况适当加以变动和修正,但须报系教学学术机构审定和系主管教学主任批准
系定期、不定期检查任课教师执行教学大纲情况
第八条 任课教师在每学期上课前,应依照教学大纲要求和教材内容,认真备课,写好教案
既要反对不按大纲要求,随意安排教学进度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