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厦门市住宅设计防火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1 总则 1
1 为适应新时期本市住宅商品化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防火技术规范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以促使住宅建筑的消防设计更加完善并提高住宅的居住条件
2 本“规定”适用于建筑高度在100m 以下的住宅
改建、扩建住宅、商住楼的住宅部分也可参照使用
注:本“规定”仅适用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 本“规定”未阐述的仍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87)(以下简称《建规》)、《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以下简称《高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2 术语 2
1 住宅——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 多层住宅——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含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住宅)
3 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的普通住宅(含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住宅)
4 商住楼——商业营业厅和住宅组成的建筑
5 单元式住宅——由多个住宅单元拼接而成,每个单元均设有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的住宅
6 塔式住宅——独立单元式(也称点式)住宅,它四周临空,以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组成的交通中心为核心,将多套住房组成一个单元独立建造的住宅
且每套住房的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不超过10m 的住宅
7 通廊式住宅——由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且至少有一套住房的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超过10m 的住宅
8 跃层式住宅——设套内楼梯且每套跨跃两层或三层楼面的住宅
9 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 的百货店、副食 2 店及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小修门市部等公共服务用房
0 消防车转弯半径——保证消防车转弯所需的道路中心线1/4 圆轨迹的半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