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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住宅设计防火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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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厦门市住宅设计防火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1 总则 1.0.1 为适应新时期本市住宅商品化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防火技术规范的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以促使住宅建筑的消防设计更加完善并提高住宅的居住条件。 1.0.2 本“规定”适用于建筑高度在100m 以下的住宅。改建、扩建住宅、商住楼的住宅部分也可参照使用。 注:本“规定”仅适用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1.0.3 本“规定”未阐述的仍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J 16-87)(以下简称《建规》)、《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95)(以下简称《高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2 术语 2.0.1 住宅——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0.2 多层住宅——九层及九层以下的住宅(含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住宅)。 2.0.3 高层住宅——十层及十层以上的普通住宅(含底层设有商业网点的住宅)。 2.0.4 商住楼——商业营业厅和住宅组成的建筑。 2.0.5 单元式住宅——由多个住宅单元拼接而成,每个单元均设有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的住宅。 2.0.6 塔式住宅——独立单元式(也称点式)住宅,它四周临空,以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组成的交通中心为核心,将多套住房组成一个单元独立建造的住宅。且每套住房的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不超过10m 的住宅。 2.0.7 通廊式住宅——由共用楼梯或楼梯与电梯通过内、外廊进入各套住房,且至少有一套住房的进户门至楼梯间门或前室门的距离超过10m 的住宅。 2.0.8 跃层式住宅——设套内楼梯且每套跨跃两层或三层楼面的住宅。 2.0.9 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面积不超过300m2 的百货店、副食 2 店及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小修门市部等公共服务用房。 2.1.0 消防车转弯半径——保证消防车转弯所需的道路中心线1/4 圆轨迹的半径。 2.1.1 消防登高面——高层住宅供消防车及消防人员登高施救的外墙面。 2.1.2 消防登高场地——设置在消防登高面一侧适合大型消防云梯车举高施救操作的场地或车道。 2.1.3 防火分隔墙——由耐火极限不小于2h 的非燃烧体砌筑的隔墙。 2.1.4 环廊——围绕核心筒(楼梯间或电梯间)的环行走道、∩型走道。 3 总平面布局 3.1 消防车道 3.1.1 多层住宅的居住区、小区内宜设消防车道,车道宽度不应小于 3.5m,转弯半径不应小于9m。 3.1.2 高层住宅的周围应设有环形消防车道,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0m, 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2m。 当设环形车道确有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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