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倾销措施的法律救济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进程的加快,关税及非关税壁垒的逐步降低和减少,WTO允许成员方采取的合法维持公平贸易和保护国内产业利益的反倾销措施,日益成为各国关注的热点,并被越来越多的国家或地区使用。而自1995年以来,我国连续15年成为世界上受反倾销调查和被采取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国家。如何合理利用反倾销措施保护国内产业,和利用有效的机制应对和抵制国外反倾销措施,成为现实的课题。 一、反倾销措施的性质 虽然就外国政府针对中国企业启动的反倾销调查,国内惯用“积极应诉”来指称我国企业配合和积极应对反倾销调查的行为,但本质上反倾销调查及由此采取的反倾销措施,是一种行政行为,而非司法行为。 这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分析:一方面,反倾销主管机关在性质上基本为行政机关,而不是法院。从国内外情况来,反倾销的执法机关基本定位于行政机关。另一方面,所适用的程序为行政程序。从程序设计上看,反倾销程序都复杂、繁琐、耗时,强调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尽管如此,这些程序仍为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而不是纯粹意义上的司法程序。 反倾销调查及采取的措施,本质上是行政行为,应按照行政行为的监督救济制度来设计和安排反倾销法律救济。对此,WTO《反倾销协议》亦采用肯定立场,明确用“行政行为”(administrative actions)来指称反倾销主管机关的决定。 二、两个层面的法律救济途径 虽然反倾销是被认可的国际贸易救济措施,但并不意味着相关利害人或国家均认可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采取的反倾销措施,也不意味着具体的措施都是正当的或合法的,事实上反倾销有可能演化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和手段。因此,如果说反倾销是赋予一个国家或地区国际贸易救济措施,那么反倾销措施的法律救济旨在制约和防止这一救济措施被滥用。 (一)救济渠道 对反倾销有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的救济机制,前者指 WTO成员方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寻求的救济,而后者指特定的利害人诉诸进口国国内的行政救济或司法审查渠道进行的救济。 在把反倾销措施定位于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国内法上对行政行为的监督救济主要有行政复议和司法审查(行政诉讼)两种。不过,鉴于反倾销调查和决定作出的程序复杂,以及多数国家存在反倾销行政复审制度,反倾销的行政复议作用大减。因此,从相当大程度上看,国内反倾销措施的救济途径主要是司法审查。 (二)两个层面救济渠道的区别 从形式上看,WTO争端解决机制与国内司法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