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改制危害性及治理对策一、住开公司私分国有资产案的有关情况1、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人龚伟明,住开公司法定代表人、经理;被告人夏建兰,住开公司总会计师;被告人李美玲,住开公司财务审计部主任;被告人张岱雨,住开公司党总支书记兼副经理
2000年7月至2002年9月间,住开公司经上述领导班子成员多次讨论,先后决定为职工购买康宁终身保险、国寿福瑞两全保险、国寿鸿泰两全保险等商业保险,并将本应在"应付工资"科目中列支的商业保险费用及个人所得税共计780余万元列入"管理费"中,造成企业成本增大,利润减少,致使国有资产被私分
另外,该公司还存在严重违纪问题,于1995年至2002年10月间,由于企业不按当年文件批复及时调整工资提取数,造成多提工资571万;由于企业不按有关工资政策规定减少工资总额数,造成多提工资183万;在企业未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情况下,却提取新增工资682万,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共计2000多万元
2、此案的特点
(1)集体研究、利益均沾
住开公司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都是经过领导班子和其他有关人员集体研究和商量,共同决定将国有资产私分的,单位全体人员人人有份,只是数额不等
如:该单位领导班子多次开会研究为公司全体职工上商业保险的事,并指定劳资、财务等有关人员对如何上商业保险的事做有针对性的了解,又将了解结果在班子会上进行了汇报,取得了班子成员一致同意后,为全体职工上了保险
又如自2000年下半年开始,在改制的大环境下,公司领导班子认为工资总额的余额还有许多,按他们自己的话就是"粮票还有很多",要采取"消肿"的办法解决"庞大的工资总额",于是领导班子频繁开会讨论给全体职工按不同等级增发月奖、季奖、半年奖、年终奖、大病医疗补助费等
(2)行为对内的公开性
私分国有资产总是假借发奖金、福利补助、津贴等形式,在这种合法形式的掩盖下公开造表造册,由领款人签名领取的一种公开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