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燃气体检测报警使用规范 SY 6503-2000 国家石油和化学工业局2000-12-12 批准 2001-06-01 实施 前言 本标准的4.1.2,5.1,6.4,7.2.3 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在油气田勘探、开发、集输等生产过程中,为规范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安装和使用,准确预报可燃气体的浓度及预防火灾爆炸事故,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中附录 A 是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劳动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国春、张继峰、许铁民、王秀云、傅祖贤、张庆泉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使用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应遵守的基本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陆上石油与天然气勘探、开发、集输等生产过程中的易燃、易爆场所安装和使用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SH 3063—1999 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JJG 693—1990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定规程 3 基本要求 3.1 油气田易燃、易爆场所应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3.2 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的检测器的数量应满足被检测区域的要求。每个检测器的有效检测距离,在室内不宜大于7.5m ,在室外不宜大于 15 m 。 3.3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安装在有人值守的操作室或值班室。 3.4 安装和使用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应有经国家指定机构认可的计量器具制造认证、防爆性能认证和消防认证。 3.5 在用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应按规定定期标定。 4 安装范围及检测点的确定 4.1 安装范围 4.1.1 在以下场所应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a) 原油中转站以上的油泵房、计量间、含油污水泵房、阀组间、脱水器操作间; b) 输送天然气的压缩机房、计量间、阀组间和收发球间; c) 轻烃系统的压缩机房、计量间、阀组间、收发球间、储罐区和装卸设施; d) 凝析油和汽油的泵间、计量间、阀组间、储罐区和装卸设施; e) 液化石油气泵房、灌瓶(充装)间、计量间、气瓶库和储罐区; f) 原油装卸设施应符合 SH 3063—1999 中4.2.2 的规定。 4.1.2 在以下场所宜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 a) 原油沉降罐操作间、原油储罐区; b)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