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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停车场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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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 2007 年8 月29 日青岛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 年9 月21 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使用管理,规范车辆停放,维护交通秩序,根据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青岛市和各县级市城市规划区以及旅游区(点)的停车场管理。 第三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公安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 使用管理,并参与停车场规划、建设的有关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市政公用、工商、价格、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停 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停 车场的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配套建设、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有 序、畅通。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 设停车场。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建设和开办公共停车场遵循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六条 公安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停车引导系统等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 鼓励和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管理停车场。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所在区域现实和预期 的机动车停放需求,划定停车场建设用地。 第八条 市和各县级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建设、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 规划要求,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时,应当征求各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停车场专业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审批,但不得减少停车 位的数量。 第九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机动车停车位严重不足的区域和公共交通线路比较集中、 可以实现自用车与公共交通换乘的地段,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十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适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和投资计划。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停车位配建标准,并根据经济 社会和交通发展的需要及时调整。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配建标准配建、增建停车位;没 有配建、增建停车位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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