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格否认制度案例篇一:人格否认制度案例】2003 年 1 月,a 公司与 b 公司签署《合作协议》一份,约定 a 公司向 b 公司购买手机 8 万部,价款总额为 2
该协议的履行期限为四个月,履行方式为分期付款,先款后货
a 公司先后支付预付款 1
72 亿元,余款1
08 亿元未付
自协议签署近一年的时间,因为非典等市场因素,a 公司没有依约提货
2003 年 12 月,a 公司向 b 公司发出发货通知,此时每部手机价格从 3400 元降至 1700 元,b 公司将价值 9129 万元的 53700 部手机,发给 a 公司
截止 2004 年 3 月 31 日,a 公司在 b 公司处尚有预付款49194392・5 元
就《合作协议》履行产生的损失问题,双方经过多次协商,达成了最终解决方案《备忘录》
约定:a 公司承诺补偿 b 公司 3500 万元损失,b 公司返还 a 公司预付款 14194392
5 元(该款已依约返还给 a 公司)
但在 2005 年 10 月,a 公司突然提起诉讼,要求 b 公司归还其预付款 3500 万元,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并赔偿经济损失,并主张 b 公司的母公司 c 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b 公司亦提起反诉,要求 a 公司依照《备忘录》之约定返还损失 3500 万元
本案一审法院判处 b 公司返还 a 公司预付款 3500 万元,支付该款的资金占用利息
a 公司向 b 公司公司赔偿损失 1167 万元
c 公司对 b 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没有支持 a 公司的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等主张,基于双方签订的《备忘录》,一审法院动用自由裁量权,以缔约过错为由,裁量 b 公司和a 公司分别承担 70%、30%的责任并驳回了 b 公司的反诉请求
基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判处 c 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争议焦点在上述案例中,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