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吉林省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管理,依据国务院《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和卫生部《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是指《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公布的第一类、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以及其他未列入《名录》的与人体健康有关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可感染人类的高致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管理工作。 第四条 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应当经省卫生厅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运输。 《名录》中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运输包装分类为A 类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以及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按本办法要求管理和运输。 第五条 从事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教学、科研、菌(毒)种保藏以及生物制品生产的法人单位,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 任何非法人机构、个人不得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运输。 第六条 申请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在运输前必须向省级或地级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 (一)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接收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文件; (四)接收单位与实验活动相符合的生物安全实验室资格证书和实验活动批准文件(复印件); (五)容器或包装材料的批准文号、合格证书(复印件)或者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容器或包装材料承诺书; (六)其它有关资料。 第七条 接收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备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的实验室; (三)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菌(毒)种或样本保藏、生物制品生产等的批准文件。 第八条 在固定的申请单位和接收单位之间多次运输相同品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的,可以申请多次运输。多次运输的证件有效期为 6 个月;期满后需要继续运输的,必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