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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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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机构:现将《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办法》征求意见稿发给各机构,请各机构积极配合,于9 月1 日前将意见发至估价委。 吉林省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补偿评估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征收补偿评估行为,确保评估结果公平、公正、公开,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指导意见以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吉林省房地产估价规程》,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房屋征收补偿评估的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业务,评估过程和评估结果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第三条 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下列行为的记入信用不良记录。 (一)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揽估价业务,或出具估价报告; (二)允许他人利用资质从事房屋征收补偿评估; (三)出具虚假,或有重大差错报告; (四)拒绝复估; (五)滥用假设条件; (六)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 四 条 评 估 被 征 收 房 屋 补 偿 价 值 , 应 当 包 括 建 筑 物 、建 筑 物 占 用 范 围 内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和 其 他 不 动 产 的 价 值 。 非 住 宅 房 屋 占 用 范 围 内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的 价 值 评 估 , 应当 包 括 土 地 取 得 费 、 土 地 开 发 的 必 要 成 本 、 利 润 及 其 土 地 增值 收 益 。 但 不 考 虑 土 地 使 用 权 取 得 方 式 、 期 限 。 出 让 方 式 取 得 的 未 届 满 的 剩 余 年 限 的 土 地 使 用 权 价 值 ,应 当 依 据 估 价 时 点 的 出 让 金 标 准 评 估 , 但 要 考 虑 剩 余 年 限 对价 格 产 生 的 影 响 。 被 征 收 房 屋 及 其 占 用 范 围 内 建 设 用 地 使 用 权 的 附 属 物 、地 上 附 着 物 、 或 构 筑 物 等 不 动 产 评 估 , 政 府 有 标 准 的 参 照 标准 评 估 ; 没 有 标 准 的 , 可 以 邀 请 专 业 机 构 或 专 业 人 士 给 予 帮助 , 但 要 在 房 地 产 估 价 师 声 明 中 予 以 表 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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