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 林 省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目 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二 章 职 责 与 审 批 权 限 第 三 章 设 立 第 四 章 变 更 和 终 止 第 五 章 教 学 组 织 与 管 理 第 六 章 扶 持 与 奖 励 第 七 章 监 督 与 检 查 第 八 章 附 则 第 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 规 范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办 学 行 为 , 维 护 举 办者 和 受 教 育 者 的 合 法 权 益 , 促 进 我 省 民 办 职 业 培 训 学 校 诚 信办 学 、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 国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以下简称《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中华人民 共和 国民 办教 育 促 进 法 实 施 条 例 》 等 有 关 法 律 、法 规,结合我省实 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 施 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学校(以下简称民办培训学校)。 第三条 民办培训学校的举办要适应本行政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和人力资源市场的需求,有 利于技工教 育 培训资源的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 二 章 职 责 与审批权限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责: (一)根据国家法 律 法 规以及本省的有 关 规定,制定全省民办培训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办学标准。 (二)定期发布民办培训学校职业(工种)设置标准和民办培训学校开设职业资格培训的职业(工种)范围。 (三)组织职业(工种)培训计划、培训大纲、教 材的开发;组织开展民办培训学校的考核评估和师资培训工作。 ( 四 )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六 条 之 规 定 审 批 设 立 民 办 培 训 学 校 ,并 负 责 民 办 培 训 学 校 筹 设 的 指 导 工 作 。 ( 五 ) 负 责 省 属 民 办 培 训 学 校 的 管 理 工 作 , 并 指 导 市 州 、县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展对民 办 培 训 学 校 的 管 理工 作 。 第 五 条 市 州 、县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职责 : ( 一) 按 照 本 办 法 第 六 条 之 规 定 审 批 设 立 民 办 培 训 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