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处作业电动吊篮设备租赁合同 承租方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开户行 账 号 出租方 地 址 电 话 传 真 开户行 账 号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就位于xx 市“ ”工程,高处作业电动吊篮设备租赁使用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照履行
本合同所指高处作业电动吊篮设备(以下简称吊篮),主要由悬挂机构、工作平台、提升机、安全锁、电器控制系统、工作钢丝绳、安全钢丝绳等组成
第一条 吊篮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吊篮的所有权归出租方所有,租赁期限内承租方仅享有吊篮的使用权
第二条 吊篮规格和数量 租赁吊篮的规格型号为: 630 型(额定载重量 kg/ kg,长度 米/台),租赁数量暂定 台(此数量为承租方承租的最低限额)
实际吊篮租赁数量以双方签字确认的《租赁吊篮设备进场清单》为准
第三条 吊篮租赁期限 暂定 天,最终期限以双方签字确认的《租赁吊篮设备进场清单》和《租赁吊篮设备退场清单》日期为准
第四条 收费项目和标准 1、吊篮租金人民币 元/台/天(含安装、拆卸、吊篮检测及运费,租用时间不少于60 天‹含60 天›)
2、吊篮进出场运输费人民币 元/台(仅限合肥市市区,合肥市市区以外区域另行协商确定)
3、吊篮进出场安装、拆卸费人民币 元/台
4、吊篮移位技术指导费人民币 元/天/人(如现场满25 台出租方配置一名技术员免费负责技术指导移位)
5、零部件丢失、损坏赔偿金等,分清责任后按《吊篮零部件丢失、损坏赔偿价目表》(附件四)列明的价格结算
6、因承租方违章操作或疏于管理造成吊篮损毁,经出租方确认无法修复使用的,承租方须按人民币 元/台支付赔偿金
第五条 租赁保证金 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支付出租方吊篮保证金人民币 元/台,共计 台,共计保证金¥ 元(大 写 人民币 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