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员工假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假期管理,保障员工合法权益,营造和谐用工环境,维护正常工作秩序,促进基地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股份公司员工假期管理规定,结合基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基地所有合同制员工。 第二章 假期项目 第三条 休息日及全国年节 适用于全体员工的项目包括:休息日、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适用于部分员工的项目包括: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等。 第四条 公司福利性假期 年休假、探亲假、婚假、经期假、孕期假、产期假、哺乳期假、护理假、节育假、工伤假、病假、事假、丧假。 第三章 适用条件、期限和待遇 第五条 休息日 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岗位,星期六与星期日为周休息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休息日。 2 第六条 全国年节 全体员工放假的节日: (一) 新年:放假1 天 (1 月 1 日 ); (二) 春节:放假3 天 (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三) 清明节:放假1 天 (农历清明当日); (四) 劳动节:放假1 天 (5 月 1 日 ); (五) 端午节:放假1 天 (农历端午当日); (六) 中秋节:放假1 天 (农历中秋当日); (七) 国庆节:放假3 天 (10 月 1 日、2 日、3 日 )。 部分员工放假的节日: (一) 妇女节:女员工放假半天(3 月 8 日) ; (二) 青年节:活动形式由各单位自行安排(5 月 4 日半天); (三) 儿童节:子女年龄在12 岁以下的女员工放假半天(6月 1 日) ; (四)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根据地方政府规定执行。 全国年节期间员工享受全额工资待遇。 第七条 年休假 员工连续工作满12 个月以上的,可享受年休假。标准如下: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 年不满10 年的,年休假5 天;已满10年不满20 年的,年休假10 天;已满20 年的,年休假15 天。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请事假累计20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 年不满10 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 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 年不满20 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 个 3 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 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 个月以上的。 员工如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以上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