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合并之诉的确认和审理 刘田玉 在民事诉讼中,诉的合并是在同一个诉讼程序中,将多个彼此独立而相关的诉合并起诉和审理的制度。诉的合并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诉讼的效益价值,二是裁判的统一协调。根据主体的不同,一般将诉的合并分为主观的诉之合并和客观的诉之合并。主观的诉之合并是诉的主体为多数人的诉的合并形态,如共同诉讼、第三人参加之诉等。客观的诉之合并是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基于同一或不同的法律关系提出多项诉讼请求而形成的合并形态。依据多项请求之间的不同关系,客观的诉之合并又可分为单纯的合并、竞合的合并、选择的合并和预备的合并。预备合并之诉是一种特殊形态的诉的客观合并方式,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民事诉讼法学说及判例,对这种形态的诉的合并都有比较广泛的研究,形成不同的学说观点。我国大陆民事诉讼法学界对这一问题少有涉及,但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原告要求诉之预备合并的情形是很常见的。因此我国民诉法有必要借鉴有关学说和判例,设立预备合并之诉的制度。本文拟对预备合并之诉的内涵、特征及其审判作初步的探讨。 一、预备合并之诉的含义 预备合并之诉,是指原告在提起主位诉讼的同时,于同一诉讼程序中提起预备诉讼,以备主位诉讼无理由时,可以就其预备诉讼请求法院审判的诉讼合并形态。也就是说,原告在提起主位诉讼时,因预计到自己主位诉讼的请求可能被法院驳回或判决败诉,所以在起诉时即提起一个预备诉讼,以对主位诉讼进行补救。主位诉讼和预备诉讼合并提起,就形成了预备合并之诉。让我们用两个例子来加以说明。例一: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出卖人已将标的物所有权转移于买受人,此时双方就买卖合同的效力或标的物的瑕疵发生争执,买受人拒绝给付价金。出卖人起诉请求被告给付买卖价金,同时预备价金请求被判决无理由,合并提起被告返还标的物的请求。例二:在婚姻关系纠纷中,原告主位请求确认婚姻无效,同时预备婚姻无效请求遭败诉判决时,合并提起撤销婚姻之请求。 从上述定义和例子中,可以看出预备合并之诉具有如下三种特征: 1.主位请求和预备请求之间存在相互排斥的关系。预备合并之诉和单纯的诉讼合并的重要区别在于,其主位请求和预备请求是相互排斥的,不能同时成立而获得两个胜诉判决。例如,上述例一中的出卖人不能既获得买卖价金,又取得被告返还的标的物;在例二中,法院不能既判决婚姻无效,同时又判决撤销婚姻。 2.主位请求和预备请求的地位有主次之分、轻重之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