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2 号 为加强对咨询工程师(投资)的行业自律管理,明确法律责任,规范执业行为,保证服务质量,促进工程咨询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 0 0 4 〕2 0 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 0 1 2 〕5 2 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2 9 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 2 0 1 3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主任:徐绍史 2 0 1 3 年 5 月 3 0 日 咨询工程师(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咨询工程师(投资)的行业自律管理,明确法律责任,规范执业行为,保证服务质量,促进工程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 0 0 4 〕2 0 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 0 1 2 〕5 2 号)、《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 2 9 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咨询工程师(投资)是指合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职业水平证书》(以下简称水平证书)后,在中国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中咨协会)登记合格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咨询工程师(投资)登记证书》(以下简称登记证书)的人员
第三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是工程咨询行业的核心技术力量,其所提供的工程咨询服务质量,关系到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关系到投资建设质量和效益,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2 — 第四条 咨询工程师(投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恪守行业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增强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坚持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认真履行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第五条 国家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