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意见》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所有在职教师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坚持以人为本、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奖优罚劣、促进发展的原则,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平时与年终相结合的考核办法,重在发挥考核结果的激励导向作用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安排在学年度第二学期 末 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 容 和等次 第五 条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根据《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 求 ,主要 包括爱 国守 法、爱 岗 敬 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等六个方面的内容
具体考核内容详见《咸阳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内容》(附件 1)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
其中优秀等次人选不超过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 30%
基本评价标准如下: 1
优秀: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师德高尚,关爱学生,在工作岗位成绩显著,深受家长和师生的好评,能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师德考核总分 90 分及以上
合格: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履职尽责,师德良好,关心学生,较好地完成岗位工作,群众口碑好,无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师德考核总分 60-89分
不合格:未能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发生了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