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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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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努力培养造就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陕西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意见》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及教育机构所有在职教师。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坚持以人为本、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奖优罚劣、促进发展的原则,实行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平时与年终相结合的考核办法,重在发挥考核结果的激励导向作用。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安排在学年度第二学期 末 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 容 和等次 第五 条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根据《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 求 ,主要 包括爱 国守 法、爱 岗 敬 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等六个方面的内容。具体考核内容详见《咸阳市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内容》(附件 1)。 第六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人选不超过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 30%。基本评价标准如下: 1.优秀:模范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爱岗敬业,师德高尚,关爱学生,在工作岗位成绩显著,深受家长和师生的好评,能起到示范引领作用。师德考核总分 90 分及以上。 2.合格: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履职尽责,师德良好,关心学生,较好地完成岗位工作,群众口碑好,无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师德考核总分 60-89分。 3.不合格:未能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发生了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者;在网络、新闻媒体有诬告他人或发表不正当言论者;或者师德考核总分低于60 分者。 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查实,考核等次定为不合格,并 视 情 节 轻 重 给 予 相 应 处 分: 1.在教育教学活 动 中出 现 违背党 和国 家方针 政 策 的错误 言行的; 2.体罚 学生和以侮 辱 、歧 视 、讽 刺 、挖 苦 、孤 立 等方式 变 相 体罚 学生,或剥 夺 学生上课 权 利 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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