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物业管理临时规约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 条 根 据 国 家 《 物 业 管 理 条 例 》 和 相 关 法 律 、法 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 业 之前,制定本物 业 管 理 临时规约,对有关 物 业 的使用、维护、管 理 ,业 主的共同利益,业 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 作出约定
第 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物 业 销售前将本物 业 管 理 临时规约向物 业 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 业 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 业 买卖合同时对本物 业 管 理 临时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物 业 管 理 临时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 三条 本物 业 管 理 临时规约对建设单位、业 主均有约束力
第 四条 建设单位与 XX 商业 运营管 理 有限公司签订的前期物 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 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物 业 管 理 临时规约一致
第二章 物业基本情况 第 五条 本物 业 管 理 区域内物 业 的基本情况 物 业 名称 : 座落位置 : 物 业 类型 : 建筑面积 : 物 业 管 理 区域: 第 六条 根 据 有关 法 律 法 规和 物 业 买卖合同,业 主享有以下物 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泵、电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公共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智能化控制中心、消控中心等
第七条 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1、 相关配套设施; 2、 地下车库; 第三章 物业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