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发生制) 第1 页 共3 0 页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发生制)条款 承保范围A和B提供索赔发生制的保险保障,请仔细阅读完整保险单 本保险合同中部分条款是对承保范围进行限制的条款。请仔细阅读全部的保险合同以明确权利、义务及承保范围和除外责任。 本保险单中“您”及“您的”指声明事项中所列的被保险人,及有资格成为本保险单指定被保险人的任何其他个人或组织。“本公司”、“我们”及“我们的”指本公司,即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指第二节——“谁是被保险人”限定的任何个人或组织。 其他标有引号的词具有特定含义。请参照第六节——定义。 第一节 承保范围 承保范围A 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责任 1. 承保协议 a. 被保险人因适用本保险之“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造成他人损害,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负赔偿之责。本公司有权利和义务为被保险人对追究该等赔偿的“诉讼”进行抗辩。但如果“诉讼”追究之“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赔偿不适用本保险,本公司没有义务为被保险人对该等“诉讼”抗辩。本公司可自行决定,就“意外事故”进行调查并解决可能引起的索偿或“诉讼”。但: (1) 本公司为损失的赔付金额以第三节——“保险赔偿限额”列明的限额为限;且 (2) 当对承保范围A或B项下的判决或和解金额的支付,或对承保范围C项下的医疗费用的支付达到适用的赔偿限额,本公司的辩护之权利和义务即终止。 除非在附加赔付—承保范围A项和B项另有明确规定外,本公司对其他支付款项或采取行动或提供服务的义务或责任不予承保。 b. 仅当符合如下条件时,本保险对“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才适用: (1)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是由“承保区域”内发生的“意外事故”引起的; (2) “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并非在声明事项中的追溯日(如有)之前或保险期结束之后发生;且 (3) 依据下述c段因“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对任何被保险人提出的赔偿索赔是第一次在保险期内或本公司在第五节—“延长报告期限”内规定的任何延长报告期内提出的。 c. 个人或组织对赔偿所提出的索赔将被视为在以下最先的时间提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商业综合责任保险(索赔发生制) 第2 页 共3 0 页 (1) 当任何被保险人或本公司收到并记录该索赔通知之时,以先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