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意见参考一、适用范围市范围内由市级直接办理和审核转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指导原则和工作目的坚持“一门受理、限时办结、公开公正、廉洁高效”的原则,切实简化办事程序,依法维护投资者权益,规范投资行为,促进市固定资产投资持续健康发展
三、办理程序(一)项目确立阶段1
市发改委通过设在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专门窗口,统一受理项目申报材料
实行核准制、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含外商投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按有关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市发改委窗口工作人员会同相关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出具项目受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一次性告知需补充或者修改完善的材料
政府投资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交项目建议书,市发改委综合平衡并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
市发改委按规定对项目从国家产业政策、投资政策以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
符合规定的,市发改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前期工作联络函,连同受理材料一并送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窗口,同时通知项目单位
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环保局等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出具规划选址用地、土地预审、环评初审等书面意见,反馈至市发改委窗口
项目同时涉及市安监局、水利局等部门的,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市发改委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批复、核准、备案的通知,并书面说明理由
项目批复、核准、备案
市发改委综合各有关部门的初审意见,对符合规定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批复、第1页共17页核准、备案文件或转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在2个工作日内下达不予批准、核准、备案的通知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按有关规定需进行咨询评估的项目,以及可能对公众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项目,由市发改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咨询评估或征求公众意见,建设单位根据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