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 品 归 类 原 则 有 列 名 归 列 名 ; 没 有 列 名 归 用 途 ; 没 有 用 途 归 成 分 ; 没 有 成 分 归 类 别 ; 不 同 成 分 比 多 少 ; 相 同 成 分 要 从 后 。 一 、列名优先原则:有列名归列名 本 文 所 述 “有 列 名 ”是指《税则 》中税(品 )目条文 或者子目条文 中列 名 具体或比 较具体的商 品 名 称,即商 品 表现出的特征与商 品 归 类 的语言基本 吻合。例:1.已冲洗并已配音的供教学用 的 35 毫米电影胶片(税号 3706.1010); 2.规格及形状适于安装在船舶舷窗上的安全玻璃(税号 7007.1110); 3.功率为 80 瓦的吊扇(税号 8414.5110)。 这其中包括《归 类 总规则 》规则 二(一)所 示的:在进出口时具有 完整品 或制成 品 的基本 特征的,该项商 品 的不 完整品 或未制成 品 ,例如: 1.已剪裁成 型未缝制的机织面料分 指手套(税号 6216.0000); 2.缺少 鞍座的山地自行车(税号 8712.0030); 3.未喷漆的自行车架(税号 8714.9100); 4.缺少 螺钉的塑料制眼镜架(税号 9003.1100)。 以 及 这 些 商 品 的 拆 散 件 及 成 套 散 件 (SKD—成 套 部 件 , CKD—成 套 散 件 ),例 如 : 1. 高 速 摄 影 机 成 套 散 件 (税 号 9007. 1910); 2. 机 动 游 览 船 成 套 部 件 (税 号 8901. 1010); 3. 尚 未 焊 接 装 配 的 成 套 心 电 图 记 录 仪 (税 号 9018. 1100)。 还 包 括 《 归 类 总 规 则 》 规 则 二 (二 )所 示 的 : 某 种 材 料 或 物 质 与 其 他 材 料 或物 质 混 合 或 组 合 的 物 品 , 但 不 得 改 变 原 来 材 料 或 物 质 构 成 货 品 的 基 本 特 征 的 。例 如 : 1. 加 碘 的 食 用 盐 (税 号 2501. 0011); 2. 加 糖 的 牛 奶 (税 号 0402. 9900); 3. 加 有 着 色 剂 的 砂 糖 (税 号 1701. 9910); 4. 皮 革 制 分 指 手 套 、 口 上 镶 有 兔 毛 皮 装 缏 条 (税 号 4203. 2990)。 通 过 上 述 例 子 , 我 们 不 难 理 解 “有 列名”即是由品 目条 文及 子 目条 文所 组合 而 成 的 商 品 名称 , 已 ...